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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效力状态 ] | [ 文 号 ] | ||
[ 名 称 ] | 逾期未支付中小企业账款强制披露制度 |
为营造一流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中小企业负担,全力保障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依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结合榆林实际,制定本制度。
1、全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2、对于逾期应付未付中小企业账款的事项,县级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由所辖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主动向市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督导组办公室报备;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由市财政部门报备;大型国有企业由市国资委报备;大型民营企业由市市场监管部门报备。
3、市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督导组办公室公布举报电话,收集逾期未支付中小企业账款信息,推送至相关部门。
4、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加强对大型企业逾期应付未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的信息披露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处理。
5、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明确上市企业应当通过恰当方式公开披露逾期尚未支付的中小企业款项信息。
6、市社会信用监管部门将拖欠事项列入信用监管范围。
7、人民银行榆林中心支行要引导执行商业承兑汇票信息披露制度,指导金融机构审慎为披露信息存在延迟、虚假或者承兑的票据持续逾期的承兑人办理银行承兑业务,审慎为承兑人承兑的票据办理贴现、质押、保证等业务。
8、市财政部门对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严格落实压缩非刚性支出等限制措施,加大对相关责任主体及责任人的问责和惩处力度。
榆林市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督导组办公室
2022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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